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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1-06 浏览次数: 331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促进继续教育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各类高级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等高层次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短训班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大力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支持有利于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应遵循“先进性、针对性、实效性”原则;教学内容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培训单位提供培训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向社会公布已审定的培训项目,组织协调培训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了解合作方的详细情况,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培训单位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将培训经费挂靠、转移到其它单位。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熟悉培训业务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评估,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颁发各类结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举办冠以“安徽财经大学”或“财大”名称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将校内公共资源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

第十二条 对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监察处、财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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