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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14 浏览次数: 660 作者: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促使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沿着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道路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规定》(教高[2009]4号)和《安徽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高[2009]11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中首要的和基本的工作。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各学院(部)组织制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制定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培养方案,既要坚持与全日制教育同专业、同层次、同培养规格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成教学生在职、业余、自学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课程。

 第三条  教学环节包括面授、作业、辅导、答疑、自学、实习、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四条  各学院(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二、教学大纲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业余教学特点,制定教学大纲。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指导性文件,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的、要求、学时分配等基本内容,并符合一定格式。

第七条  教学大纲要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超前性,要理论联系实际,反映当代科学的新水平和最新研究成果。

三、教学准备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教学过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学站点和学院(部)按照要求做好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合理安排责任心强的授课教师,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组织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进行试讲,确保教师能胜任本门课程的教学。

第十一条  各项教学活动开展之前,各办学站(点)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好教学场地和设备,并加强管理,以保证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各办学站(点)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在开课前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等学习材料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新生注册报到后,各办学站(点)要聘任辅导员,选举班干部,组织学生进行入学教育,交待相关的教学要求。

四、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教学活动,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函授培养方案中的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课程授课时数的30%,每学年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业余形式课堂教学,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课程授课时数的60%70%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与学生自学中的疑点和难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要热情指导,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和办学站(点)要建立健全教学检查、教学评价及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每学期教学和考试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和办学站(点)须写出书面教学和考试工作总结,并报继续教育学院。

五、自学、作业、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自学是成人教育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各学院(部)要认真周密地安排、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的要求,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门课程作业量不少于6学时。业余学生应随堂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疑难问题的经常性的教学指导活动。辅导答疑由任课教师和辅导讲师担任,可采取集中、个别、书面、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网上答疑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集中面授期间,教师可利用自习时间进行集体或个别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公布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学院(部)负责命题、评卷和登分工作,成绩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要聘请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考试(查)命题,提倡教考分离。每门课程考试(查)时间为90分钟。

第二十六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准备3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经系主任审核报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试卷交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按平时成绩10%,作业成绩10%,测验成绩10%期末考试成绩70%的比例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考试制度要求,统一安排监考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试卷按考号装订密封。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应采取流水作业。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登陆成绩管理系统进行成绩录入。

七、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毕业论文 (设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或副高职以上教师组成,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成人学生的生产、工作实际,由指导教师拟出,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指导教师两次以上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部)要统一安排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科研潜力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论文开题写作指导工作。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下进行答辩。毕业论文 (设计)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继续教育学院要建立毕业论文(设计)档案。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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