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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规则和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14 浏览次数: 622 作者: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杜绝考试违纪、舞弊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规则

(一)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考生应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和考试证,并将其放在考桌的右上角,以便查对。

(二)开考三十分钟后,拒绝考生入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文具用品和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笔记,其他任何物品须集中放在考场的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在座位上、抽屉里。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试规则或舞弊处理。

(四)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考生不得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

(五)参加考试,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示意、抄袭、递条、代考等任何舞弊行为。开卷考试也不得两人共用书籍或笔记。

(六)考试中考生应将已答完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散放在桌面上。

(七)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八)考生答题前须将站名、班级、学号、姓名填在装订线内,不得写在装订线外。

(九)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准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发现有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否则按交卷处理。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答卷完毕后,须将草稿纸夹在试卷内同时交给监考教师,并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交卷,否则监考教师可拒收,该试卷作废。

二、考试违纪

(一)在考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规则: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资料进场;

3.拒绝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和考试证;

4.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讲话。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2.传递纸条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抄袭、夹带,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资料;

4.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5.参与团伙舞弊;

6.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

7.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舞弊;

8.在座位上、墙壁上预先写画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考试违纪处分

(一)凡违反考试规则或无故旷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予正常补考。

(二)凡考试舞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舞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可根据表现等提出消过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消过后可按相关规定参加考试、毕业、学位申请等。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加重处罚:

1.舞弊人对检举人进行威胁、利诱或报复的;

2.舞弊人不服从监考指令,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胁迫、诱逼他人共同舞弊的;

4.补考舞弊的;

5.自愿共同舞弊的。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构成两次舞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代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找人代考、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协同舞弊按共同舞弊论处。

(八)考生舞弊行为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报学校批准。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安徽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三)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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